電子報第125期(100.01.16.)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關於自YouTube上自製影片之問題?」、「」、「網路上拍賣著作權商品是否會侵害著作權?」、「透過本地網拍購買DVD,若是由境外輸入是否侵害著作權?」、「教授之著作權疑義?」、「買卡通布料來DIY作成商品販售真的沒有侵害著作權嗎?」、「拍賣商品將說明書做成補充說明圖片會侵害著作權嗎?」、「如何保護設計圖之著作權?」、「網路拍賣與著作權爭議?」、「使用網路上的人體解剖圖是否會侵害著作權?」、「權利耗盡的疑義?」、「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以自己興訟?」、「可否轉載網路新聞?」、「寫軟體使用說明書遇到的著作權疑義?」、「侵害著作權是否僅能由著作財產權人來告?」、「文博會圖騰侵害著作權之案件?」、「網拍軟體OEM貼紙是否侵權權?」、「網拍電子書之侵權?」、「文創營學員作品之權利歸屬如何?」、「餐廳內播放YouTube影片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與文化創意

古畫的數位典藏能享有著作權嗎?

博物館或美術館推動數位典藏計畫,將館藏的古畫數位化,透過數位媒體結合互動網路,讓人類文化遺產更平易地向公眾散布,更擴大博物館或美術館的功能。館藏古畫數位化非常耗費成本與人力,博物館或美術館對於數位化成果若能夠主張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就可以透過著作權的授權利用,使數位典藏計畫推動經費循環使用,自給自足。不過,在著作權法的適用下,館藏古畫數位化的結果,只是古畫的「重製物」,並不是著作權法規範的「著作」,不能對其主張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誰可以出版兩蔣日記?

「兩蔣日記」與你我的日記不同的地方,在於兩蔣身分特殊,對於「兩蔣日記」的公開發表,是否有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所定,「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之情形。如果有人任意公開發表「兩蔣日記」,所有法定繼承人得以著作財產權「公同共有人」身分主張著作財產權,至於是不是也有侵害兩蔣之著作人格權,則要由蔣家「孝」字輩及「友」字輩子女及孫子女,依序向法院請求救濟,由法院認定是否有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所定可公開發表之事由。

2.美國在台協會特展侵害甚麼智慧財產權?

不管誰是誰非,辛教授可以說AIT台北辦事處沒有尊重中山大學美國中心對這項特展的發想人地位,但不能說AIT侵害「智慧財產權」,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中山大學美國中心作為對這項特展發想人的「智慧財產權」。

3.從馬克吐溫到張愛玲----談創作者的「公開發表權」

從馬克吐溫到張愛玲,我們看到創作者生前對自己作品的妥適安排,決定了身後遺著的境遇,也影響創作者在歷代讀者心目中之地位。相對地,出版業界對於創作者的尊重,才能在普世讀者心中建立專業的形象,並獲得肯定。

四、著作權觀念漫談

1.誰是著作人?

自己所完成的著作,可不可以因為友情關係而約定以其他人為著作人?如果一旦感情生變,可不可以反悔重新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著作人?

2.婚喪喜慶活動中使用音樂是否該取得授權?

禮儀公司等業者向來不認為應付費才能使用音樂,近來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鎖定業者,要求付費,禮儀公司等業者因無付費之意願,尋求希望著作權專責機關能解釋他們無須付費。從主管機關之立場,基於授權經濟之角度,應解釋為由承辦婚喪喜慶活動而利用音樂著作之禮儀公司等業者,統一負責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較為妥適。若禮儀公司等業者堅持應由直接利用著作之演奏樂師或播放技師,各別負責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則讓市場機制去運作,也不必特別禁止。

3.病歷之管理與使用

病患不得主張病歷資訊被進一步利用後產生的利益之權利,但利用人必須注意病患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之保護。病患之病歷資訊係事實,不能被任何人在法律上專有壟斷。醫院只是事實上掌握病歷,並透過經營管理,將整體病歷資料庫轉化為「營業秘密」或以實際做法保障醫院經營掌握之資訊,並進一步加值利用。社會所須關切的,反而是醫院未經病患同意,擅自假藉醫療之名而不當取得病患資訊,例如非醫療所需而取得檢體,以建立資料庫進行專業研究。

五、著作權判決評析

書面是著作權爭議的最終關鍵

著作財產權自著作人處的取得或授權,現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或是第三十七條固不以書面約定為必要,但書面卻是最有效之證據。「月亮代表我的心」等127首流行歌曲因為沒有正確的書面,唱片公司失去了著作財產權,「洋蔥頭」因為有商標權人提出蓋有著作權人授權製作印文之書面,著作權人事後不能對商標權人再予爭執。不管雙方的真意與爭議如何,書面是最有效的證據,對著作權人與利用人而言,絕不可輕忽書面契約的重要性。

六、著作權大哉問

1.一再侵害著作權的案件該如何判刑?

由於刑法刪除常業犯及連續犯,是期待以數罪併罰之處罰規定,來遏阻犯罪者以一犯可再犯罪之僥倖心態,降低一再犯罪之惡行,若以集合犯取代常業犯,判決結果太輕,並未達到刑法刪除常業犯及連續犯之立法目的,故最高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以集合犯取代常業犯之做法,並不認同。目前智慧財產法院係採用數個集合犯之數罪併罰概念判刑,在判決內............

2.監所固定播放廣播節目是否也要取得利用著作之授權?

著作權法關於「公眾」之定義,依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監所不是「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應屬於著作權法所定「公眾」之範圍,則利用監獄廣播設備,平日固定播放一般廣播節目,對於節目中之影片及音樂.......

3.早期著作權讓與註冊之效力如何?

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權之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其所指之第三人,應限於主張未登記而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例如雙重讓與之受讓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縱未經登記,受讓人於契約生效時.......

4.委託研究計畫契約之疑義?

雖然有很多時候,乙方若是將委託研究之部分內容,使用在其他地方,而不是將研究成果整個另外出版發行或上網,委託方通常不會有太多意見,但在契約安排上,若乙方希望將來還要繼續使用研究成果之部分內容,還是應在契約中保留使用權,才是安全的。否則就要在研究創作過程中,考量要不要..........

5.甚麼是「觀念與表達合一原則」?

「觀念與表達合一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是1989年美國Sherman教授等所提出之「觀念與表達合一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或稱為「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係指若某一觀念之表達非常有限,無法用不同表達呈現此一相同觀念時,觀念與表達即已合一。這些有限的表達本身,因任何人來完成均相同,已...........

6.外國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是否有著作權?

外國之「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是否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從其完成係為「廣為周知,並據以奉行」 之目的觀之,亦符合該條立法目的,故應採肯定,主管機關自82年 起,亦............

7.鈔票上的圖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可以肯定,鈔券上的圖案,都是既有美術或攝影著作直接重製或改作完成,原著作或衍生著作都可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其權利歸屬,當然要視實際創作者與所屬單位之法律關係而定,未必均屬中央銀行或中央印製廠,而裡面的主人翁是不是有肖像權,也.........

8.發現他人侵害我的著作權,應該怎麼辦?

關於著作權侵害之成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自己有著作權,二是對方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為了要確保侵害者不會隱匿侵害事證,除非侵害事證是已經公開,無法隱匿或消除,例如已刊登廣告或批貨給下游公開販售,否則,先不要發出存證信函,以免.......

9.座談會紀錄關於提問問題該如何利用?

座談會之提問是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要視情況而定,有時提問者會先論述自己的觀點,再請教演講者之看法,這一提問在發表完成後,不必以書面、不必有任何紀錄,也不必做申請或登記,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立即取得著作權。但若僅是短短的一個問題,或是.......

10.肖像權之保護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但公眾人物之公開活動,其肖像在一定範圍內,得被自由利用,例如,讓公眾知悉其言行之資訊傳播,但.......

11.可否以開徵智慧財產捐取代使用報酬之支付?

透過立法由政府對小商家開徵智慧財產捐,作為支付著作財產權人之使用報酬,以方便小商家之使用,並不妥適。其理由如下:.......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初版發行,歡迎向智慧局索取。本書係以圖書館經營所牽涉之著作權議題,先進行簡要論述,再依各界對於圖書館經營所經常產生之疑義,參考智慧局歷年來之法令解釋,整理成問題與解答,內容豐富、詳實,對於圖書館同仁長期以來面對諸多著作權法方面的問題相信已協助釐清疑義,能達到保障圖書館同仁權益,依法順利推動圖書館工作的目標。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